天津空管分局新一届纪委召开专题研讨会
今天回头看,那时如果意译,法权一词可堪当此任。
但是,六法全书中的宪法,它的理论渊源却须另当别论。中国人民大学当时承担着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苏联专家则处于‘工作母机的核心部位。
对于超越于制度化的部门法之外的各种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法律实践,有学者称之为行业法,认为行业法是跨部门法的,它具有部门法所没有的优势和作用。这四个板块是相互并立的关系,它们相互竞争,相互批判,甚至相互讥讽,没有哪一个法学板块始终居于中心地位,更没有哪一家获得了一致的推崇。再譬如,在西方化时代、苏联化时代、自主化时代的法学版图中,法律史学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板块,但在上文的相关部分,也未能展开叙述。到了19世纪80、90年代,在洋务运动期间,随着变法之议的普遍兴起,变法之理随之成为时代的强音。其实,苏式刑法学与苏式宪法学、苏式民法学一样,都是那个时代的中国法学全面苏联化的产物,刑法学、民法学、宪法学的苏联化遵循了同样的逻辑,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苏联法理学为基础而形成的几个法学板块。
如前所述,如果把六经作为道,那么,从经学到礼学,可以概括为道成肉身。一个全新的法学版图,亦即以西方法理为基础的法学版图迅速在华夏大地上形成,对于这张大致维持了半个世纪的法学版图,亦即西方化时代的法学版图,亦即中国历史上的第三张法学版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描绘。[71]但另一方面,格劳秀斯又认为允许伤害敌人的权利可扩大到俘虏和平民,可以将俘虏当作奴隶,可以用其他方法污染水源。
20世纪30年代,国家经常在不宣而战或不称其为战争的情况下从事敌对行为或非法使用武力。他还建议举行大国会议解决争端,采取步骤迫使各方在公平条件下接受和平。[28]在马格德堡被洗劫的过程中,平民死者约达24,000人。格劳秀斯的传统中的有些要素现在已成为实在法的一部分,还有一些要素仍然是一种愿望。
第二卷涉及战争的原因、人类共有物、财产的原始取得、非法行为的赔偿、条约、使节权等问题。另一种解释是关于节制战争行为的劝告可能会引起政治家和指挥官的注意,流亡中的格劳秀斯为养活家庭指望在外交职业上被雇佣,为此目的,充分考虑各国实践对其获得律师的声誉是有好处的。
[123]所以,违反和平罪或侵略战争也可以说反映了正义战争的理论。《战争与和平法》的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格劳秀斯的传统在国际领域的影响力。[173]余论作为17世纪的人物,格劳秀斯毕竟有许多历史局限性,所以对他的国际法学说不必过于美化,也不必按当代标准过于苛责。在这本小册子中,格劳秀斯明确地提出了公海自由的原则。
在格劳秀斯看来,承诺的拘束力或约定必须遵守是自然法的主要原则,它不仅是国内法和公民社会的基础以及社会契约的本质,也是国际法的基础。第三,交战者必须有正当的意图,即目的是促进善事或避免恶事。不久,通过1941年8月英美《大西洋宪章》和1942年1月包括美、英、苏、中在内的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四大自由正式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反侵略战争的共同目标。福尔克认为,格劳秀斯试图为国际社会新的规范秩序提供基础,这种新秩序承认一种新兴国家制度的现实,同时又忠实于基督教社会的精神、道德和法律思想的共同遗产。
例如,按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条,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有管辖权。此外,在格劳秀斯之前的国际法先驱还有西班牙军队总审判官巴尔塔萨·阿亚拉(Balthasar Ayala),他在1582年出版了《论战争和军纪的法律和义务》(De Jure et Offeciis Bellicis et Disciplina Militari)一书,涉及了一些战争法问题。
[165]因此,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先驱,劳特派特所分析的格劳秀斯的传统中有一个非常鲜明的主题思想,这就是通过实在国际法和自然法(道德法则)的支配或国际法治,限制国家的权力,如否认国家的绝对战争权、拒绝国家利益的理由、禁止国家残酷虐待本国国民等。[38]尽管如此,斯科特承认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第一部系统阐述万国法的著作[39]。
第三本是流亡法国期间,格劳秀斯于1625年出版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也是他最重要的国际法代表作。早在公元5世纪古罗马时期,神学家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us)就提出了正义战争的概念。(四)战争行为的节制规则《战争与和平法》前两卷主要涉及战争的性质和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等问题,而第3卷则重点论述了战时法(jus in bello)中哪些战争行为是容许的或不容许的规则。显然,由此产生的法律所考虑的不是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组成的大社会的利益。1613年,格劳秀斯被任命为荷兰鹿特丹市相当于议长的市最高治安官和法律顾问(Pensionary of Rotterdam)。格劳秀斯并没有关于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论述,但如前所述,他在论及为保护他国国民进行战争的合法性问题时提出人道主义干涉论点。
[96]《巴黎非战公约》只规定禁止战争,没有提到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有全面性的贡献。
虽然正义战争论不是格劳秀斯发明的,但他的贡献不仅在于论述这个问题的清晰度和重点,而且在诸如中立问题、同盟条约对发动非正义战争国家没有约束力、偿还非正义战争中取得的财产等方面的论述明显超越了前人的学说。第二是第三国可避免适用中立法,而公开支持受害国。
[179]直到1931年,在中国仅有《战争与和平法》绪论部分被译成中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因此,当一个国家统治者残酷虐待本国人民的恶行非常明显时,其他各国进行干涉是行使赋予人类社会的权利。
在他看来,国家不应享有任意作恶的自由,而应以严格的正义或非正义规则来评判其行为。与此同时,格劳秀斯的《捕获法》以及《海洋自由论》也陆续有了中译本。但实际上,它以程序和实质性的制衡和拖延限制了战争权。劳特派特也提到格劳秀斯有为奴隶制辩护、否定抵抗统治者压迫的权利、将被压迫的人民要求自由作为战争的不正当理由等否定人权的观点。
在第一次觐见女王时,格劳秀斯提交了辞呈。他认为宗教差异、帝国扩张以及君主的个人荣耀都不能成为战争的正当理由,战争唯一正当的理由是遭受伤害之后的复仇。
[101]1938年秋后,罗斯福看到希特勒的好战气焰有增无已,开始重新审查他的对外政策,并意识到绥靖政策将来会遭受失败,美国也无法逃脱其后果。1598年3月17日,格劳秀斯通过其父亲商业伙伴的关系随同荷兰外交使团出访法国。
《(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的制定者承认,国际法不应局限于国家明确同意,而应能够通过从普遍世界舆论认可的规范性原则中进行司法推导来发展。[128]此外,1946年7月26日,英国首席检察官肖克罗斯在最后陈述中指出:国际法过去曾提出一些主张,认为国家无所不能的权力是有限度的,而作为所有法律的最终单位个人,当他的权利被以激怒人类良知的方式遭受严重践踏时,他并没有被剥夺获得人类保护的资格。
杰克逊对劳特派特说,美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发表一份国际法一般原则的声明,有别于具体规则,可以援引它来解释和证明美国的行动。20世纪以后,格劳秀斯的学说又得到复活。严格限制自卫权(包括为防止预期袭击而发动战争的权利)。国际法的创始人格劳秀斯对这一原则有些见解,当时——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间的区别比19世纪更明确地被接受——他把为保护外国臣民免受其统治者伤害而进行的战争描述为正义的战争。
[43]关于意志法,格劳秀斯又区分为人的意志法与神意法。从这一区分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受基督教文明团结纽带约束的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义务,即对在没有国际法承认的理由的情况下进行非正义战争的国家有排斥或区别对待的义务。
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06年创建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及《美国国际法杂志》首任主编、美洲国际法学会会长(1912—1943年)詹姆斯·布朗·斯科特(James Brown Scott)。正如劳特派特所说:在《战争与和平法》之后的三个世纪里,国际法拒绝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72]对格劳秀斯这种相互矛盾的论点,英国国际法学家赫希·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认为可以做多种解释。它作为国家构成的一个有效要素完全退居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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